什么是判例法
判例法,又稱為普通法或習慣法,是基于法院的判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這種判定對以后的判決具有法律規范效力,能夠作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據。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它是相對于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判例法的特點主要包括:
遵循先例:這是判例法最基本的原則。這意味著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遵循本級和上級法院以前類似案件的判決,不能做出與以前判決相抵觸的判決。這一原則確保了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判決說理:判例法的判決不僅包括結論,更重要的是判決理由。判決理由是判決的靈魂,是判決中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部分。法院在以后的審判中,必須遵循先例中的判決理由。
法官造法: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長期審判實踐中逐漸創造出來的,法官在審判案件時,不僅要適用法律條文和先例,而且可以通過判決為法律創設新的規則,從而彌補制定法的不足和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判例法體系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尋找與當前案件類似的先前判決,并從中提取法律原則或規則來指導當前案件的判決。這種方法的優點在于,它允許法律體系隨著社會的變化而靈活發展,因為新的判例可以不斷地為法律體系注入新的內容和解釋。然而,判例法體系也可能導致法律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因為需要仔細分析和比較大量的先前判例來確定適用于當前案件的法律原則或規則。
總的來說,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強調了法律的實踐性和靈活性,同時也對法官的專業素養和審判經驗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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