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和公司鬧掰,違約金如何判?
基本案情
兩年前,小美與一家網絡直播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約定:這家公司作為小美的唯一經紀人,安排小美在某網絡平臺獨家直播,合同期限是兩年;公司對小美直播的總天數、時長、請假等進行了明確要求;直播所得收益,由小美占60%,該公司占40%,按月結算工資。并約定,如果小美擅自在其他平臺直播,需要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如果小美主動解約,則三年內不得從事相同的網絡直播業務。
就在合同期限還剩9個月時,小美口頭提出離職,并且開始在其他平臺直播。公司發現后,協商無果,就將小美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美立即停止直播并賠償違約金20萬元,三年內不得在任何網絡平臺直播。
裁判結果
爭議焦點一:該案中公司和小美是勞動關系,還是普通的合作關系?
從合同內容看,雙方都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從工作形式和收入來源看,小美在保證直播總時長的情況下可以自主安排直播時間,合同中雖然出現了“工資”這一類具有勞動關系特征的詞語,但小美的收入主要是網絡直播的收益分成,報酬數額并不固定,不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這家公司對小美開播時間、請假、休息等相關要求,均是基于合作協議而衍生出的對小美直播行為的管理規定,不應視為雙方之間具有勞動關系的人身從屬性。因此,法院認為,這家公司與小美是合作關系,并非勞動關系。
爭議焦點二:小美擅自在其他平臺直播,違反了《合作協議》中關于獨家直播的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公司要求小美承擔20萬元的違約金,這又是否合理呢?
違約金的基本原則是“補償為主、懲罰為輔”。公司與小美簽約后,向小美提供專業的直播設備、進行培訓包裝、宣傳引流,從而,增加了小美的粉絲量和知名度,且增加的粉絲粘性是集中在小美個人而非小美背后的公司。因此,當小美在其他平臺進行相同類型的直播時,小美增加的粉絲必然也會流向其他平臺,勢必導致這家公司前期投入的資源扶持、花費的時間、精力落空,對公司造成一定損失。同時,也考慮到,小美在簽訂合同時處于弱勢一方,她從事網絡主播時間較短,流量及粉絲數量相對有限。所以,綜合考慮直播收益、平臺流量、實際損失、預期利益、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終酌定由小美承擔違約金4萬元。
爭議焦點三:小美支付違約金后,公司還有權要求小美停止直播并且限制小美三年的直播權嗎?
小美作為職業網絡主播,以直播為生,《合作協議》當中,僅對小美設置了較長時間的競業義務。但是,對公司應當支付的,與競業義務相對應的競業限制補償,卻沒有約定。這一點,顯然對小美不公平。并且,法院認定了4萬元的違約金,已經足以彌補公司的損失。因此,從保護小美擇業自由以及基本生存權、促進直播行業良性競爭與健康有序發展的角度出發,公司要求“小美停止直播并且限制小美三年的直播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目前,網絡經濟繁榮發展,短視頻直播平臺與實體經濟不斷融合,職業網絡主播的發展空間也越來越廣闊。同時,相關的法律糾紛也層出不窮。該判決明確了此類案件中如何從多個角度確定直播公司與網絡主播之間法律關系的分析方法,提供了綜合考量多種因素確定違約金數額及認定競業限制義務的裁判新思路,平衡了雙方利益,有利于依法保障新業態從業者的合法權益,也有益于督促平臺經濟企業規范用工,促使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司法的責任是既要保持網絡直播行業的新業態活力,又要規范引導網絡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并提醒網絡主播從業人員:網絡直播熱度高,入行簽約需冷靜。誠信守約第一位,隨意毀約必擔責。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百六十五條 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五百零九條 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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