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有哪些行為類型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的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具體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混淆行為?:經營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名等,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商業賄賂行為?: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通過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相關人員,且賄賂所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賬目中反映。
?虛假宣傳行為?: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違反約定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掠奪定價行為?:經營者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目的在于排擠競爭對手,但某些情況下如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降價銷售的不屬于此列。
?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經營者采用謊稱有獎或者讓內部人員中獎的方式銷售商品,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
?串通投標行為?:經營者之間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濫用行政權力行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
?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行為?: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譽。
處罰措施
針對不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設置了多種行政處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
?罰款?
?吊銷營業執照?等。
法律條文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詳細規定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和處罰措施。例如,第六條規定了混淆行為的具體情形,第七條和第八條分別規定了商業賄賂行為和虛假宣傳行為的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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