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卷款跑路構成欺詐詐騙罪
不少消費者曾遇到過這樣的煩惱:購買商品和服務預付充值,實際消費時卻發現服務“縮水”;商家承諾預付卡“退款自由”,消費者申請時卻被以各種理由拒絕。為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最高法今天(6月6日)發布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6月20日。
最高法介紹,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范的預付式消費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教育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交易方式。
明確預付式消費中幾種無效的“霸王條款”
預付式消費中,收款不退、過期作廢、限制轉卡、丟卡不補等“霸王條款”讓消費者深惡痛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對此問題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幾種無效的霸王條款。
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等法律規定,認定下列格式條款無效:
一是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的格式條款。
二是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權利的格式條款。
三是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的格式條款。
四是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格式條款。
五是免除經營者瑕疵擔保責任和損失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
六是排除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格式條款。
針對“卷款跑路”“套路營銷”,征求意見稿作出回應
實踐中,有的經營者“卷款跑路”“套路營銷”或者“惡意逃債”的行為時有發生,以至于部分消費者“談卡色變”,排斥預付式消費形式,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對此類問題也作出了回應。
針對“套路營銷”和“卷款跑路”行為,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
經營者存在虛構或者夸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等行為的,經營者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關于7日內可申請無理由退款的適用情形
征求意見稿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消費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后支付預付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表示,針對“套路營銷”,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消費者支付預付款后七天內可無理由退款,經營者誤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于消費者應當賠償的合理費用,目的就是防止經營者過度勸誘、有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場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場地出租者承擔償還剩余預付款本息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指出,針對“惡意逃債”,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面臨經營困難時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退款,清算義務人未及時清算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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