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于2008年6月1日頒布施行。共計七章七十一條。
禁毒令的規定
1、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
2、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3、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販毒的量刑標準:
1、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販賣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或者是販賣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或者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只要符合一種情形,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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