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談戀愛為“幌子”實施詐騙,被判五年十個月
近日,平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以談戀愛為“幌子”實施詐騙的案子。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底,被告人小麗與被害人小陳通過社交軟件相識。小麗虛構其是寄養在國內養父母家的“日本人”,并通過發送網上下載的女性照片為自己打造青春靚麗的形象與小陳發展網戀,雙方相識后通過互贈禮物并在素未謀面的情況下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并在社交軟件上以“夫妻”相稱。為相約日后“結發”,小麗更謊稱要贈送小陳百萬豪車為由讓小陳提供了身份證信息,感念于小麗的“真誠”,小陳甚至特意花了23000余元購買黃金首飾并聽任小麗的指引輾轉他人之手再轉送給小麗,二人感情迅速升溫。
兩人交往期間,小麗為詐騙更多錢財,曾編造其被搶劫、住院治療、家人生日、親人去世、外出旅游、購買禮物準備結婚等謊言向小陳索取轉賬共計35萬余元。小陳多次提出要與小麗相約見面最終都會被小麗以各種理由推脫,直至小陳發現自己已被小麗完全“拉黑”、聯系不上,小陳才匆匆忙忙向公安機關報案。
直至案發,小麗幾乎將詐騙所得錢款悉數花光,黃金首飾也被小麗盡數變賣。經公安機關查實,小麗的真實身份并非其所稱的“外國人”,而是賦閑在家的“無業游民”。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小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應受刑罰處罰。法院遂以被告人小麗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三萬五千元。
律師提醒
“網戀詐騙”套路層出不窮,騙子往往抓住被害人渴望找到心儀對象并獲得情感認同的心理,通過虛構身份、建立人設等方式為被害人“量身打造”一個最佳伴侶的形象,從而在日常交往中實施詐騙行為。無論是以“網戀”為由的詐騙還是其它網絡詐騙,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趁機“要錢”。
網戀有風險,轉賬需謹慎。在婚戀過程中,在不了解對方真實身份的情況下,一定要當心網絡愛情騙局!對于一方提出各種名義的錢款需求,要提高警惕,仔細甄別對方的真實意圖,切莫讓愛情沖昏頭腦,以免傷財又傷心;一旦發現被騙,要保存好相關證據,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避免“情財兩空”。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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