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
不批準直接受理決定書
(存 根)
××檢××不準受〔20××〕×號
案 由
涉案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工作單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不批準理由
送達單位
批 準 人
辦 案 人
辦案部門
填發時間
填 發 人
第一聯 統一保存
××××人民檢察院
不批準直接受理決定書
(副 本)
××檢××不準受〔20××〕×號
人民檢察院:
你院 年 月 日 號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決定不批準你院對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直接受理立案偵查。
20××年×月×日
(院印)
第二聯 附卷
××××人民檢察院
不批準直接受理決定書
××檢××不準受〔20××〕×號
人民檢察院:
你院 年 月 日 號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決定不批準你院對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直接受理立案偵查。
20××年×月×日
(院印)
第三聯 送達提請直接受理的人民檢察院
制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制作。為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下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時使用。主送提請批準直接受理的人民檢察院。
二、本文書以案為單位制作。
三、本文書共三聯,第一聯統一保存備查,第二聯由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存卷備查,第三聯送達提請直接受理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