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糾紛訴訟官司如何打
打行政訴訟官司,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被告應當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十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如何確認行政訴訟證據
行政訴訟證據的認定通常也通過證據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來判定。真實性指證據是能證明案件真實存在的客觀事實;合法性指證據的獲得在程序上合法;關聯性指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行政訴訟如何確定管轄
行政訴訟應這樣確定管轄:行政案件一般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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