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死后其地位是否可以繼承
1、合伙人死后其合伙份額,若是合伙協議有約定的,可以繼承。若是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入伙辦理,需要經過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為合伙企業是由于各個合伙人之間的信任而組建,因為具有更高的人合性。
2、法律依據:《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個人合伙當中合伙人死亡后的法律責任
1、合伙人因工死亡指的是合伙組織中的合伙成員因在執行合伙事務中死亡的事實。合伙人死亡可能因為第三人的侵權,也可能是意外,甚至是合伙人自己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死亡。
2、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企業不在此進行討論,其合伙人發生死亡等情況可依據合伙企業法處理。本文僅討論民事合伙合伙人死亡賠償問題的原因在于我國法律對民事合伙的相關規定較為簡單,遇到類似情況難以操作。
3、合伙組織在合伙人死亡的情況下,是否應為賠償人,取決于合伙組織是否具民事責任能力。個人合伙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故個人合伙組織并不存在合伙事務決策機構。同時規定,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在合伙企業種的合伙人去世后,按照規定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一般情況下,基于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繼承人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就可以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不過,在一些特別情況下,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此時繼承人不能取得合伙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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