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去哪里做
醫療事故鑒定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進行:
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
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在這種情況下,由醫學會組織鑒定。
起訴之后法院要求鑒定:在這種情況下,由法院委托機構進行鑒定。
具體的受理部門包括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市或縣級市鑒定委員會,以及市鑒定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同級衛生局醫政部門承擔。如果對縣級市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可以要求重新鑒定,這由市衛生局醫政處承擔。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應在十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可以做醫療事故鑒定的部門有:
1、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
2、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
3、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
第三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 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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