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憑人際關系請律師。
律師可以由熟人、朋友介紹,但作為當事人,您應該更重要律師的學識、能力、經驗、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所以您一定要自己對此進行考察、判斷,不能因為人情的原因將就,結果往往不僅浪費了律師的時間,還因為糾紛沒有得到及時解決而損失慘重。
2.律師收費越低越好。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機制,不同的律師事務所和不同的律師報出的律師收費標準不同。買東西都講求“一分錢一分貨”,在某種程度上講,您降低付費標準,律師也可以用降低服務質量和標準的方法來應對。
3.律師承諾得越多越好。
律師和當事人都希望約束對方,因此會要求對方作出某些承諾,有些律師為了能夠拿到案件,說得天花亂墜,承諾滿天飛,但是到最后的結果卻不盡如人意。雙方都可以承諾,但承諾的范圍應當限制在:
①對當事人來說,可以承諾對律師履行職務的外部條件的保障,如配合度、收費等;
②在律師方面,主要承諾工作態度、服務質量、職業道德等。
4.已經發生了糾紛訴訟才找律師。
糾紛到了要訴訟打官司的時候,說明事件基本已經到了不可調和的階段,您肯定也已經為此花費了不少精力和時間,甚至金錢。事實上,律師不僅僅只是打官司而已,在糾紛、問題發生之前做好防范更是律師的主要工作之一,特別是在企業經營、投資、融資、改制、提供見證、認證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