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種原因,委托人在與律師建立服務關系后,可能發現所聘請的律師不合適。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與律師事務所協商解除服務關系,律師費一般按照律師實際工作的進度來支付,多余的律師費應當退還給委托人。 但是,如果律師服務合同對律師費的處理有約定的,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來處理。
另外,我國《合同法》對代理合同的解除有明確規定,允許代理合同的當事人隨時解除代理合同。如果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是代理合同,則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規定處理。
與所聘請的律師發生爭議應如何處理?
1.一般應當先向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反映,由該律師事務所協調處理。
2.委托人也可以向該律師所在的律師協會投訴,由律師協會協調處理。
3.委托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照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