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系網絡用戶,要求其刪除信息
網絡侵權,自然首先是有網絡用戶發起,網絡用戶就是網絡侵權的始作俑者,毫無疑問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在遭遇網絡侵權時,直接與發布信息的網絡用戶交涉是保障權益的第一步,要求其刪除信息,防止不當信息進一步傳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網絡侵權中,網絡用戶發布信息往往需要用戶名,所以被侵權人可以在網絡上留言,告知其事態的嚴重性,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發布不當的網絡信息需要承擔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我國《民法典》、《信息網絡侵權司法解釋》規定了侵權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侵權人可能需要承擔罰款,甚至拘留。若達到刑法第246條及信息網絡誹謗的司法解釋中誹謗罪的認定標準,若提起刑事訴訟,侵權人甚至可能被判3年有期徒刑。
法律并非兒戲,將侵權人可能承擔的責任告知網絡用戶,侵權人可能將信息刪除,不當信息從根源上消除。
2.告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
網絡世界屬于虛擬世界,網絡實名制尚未落實,在不知對方真實身份的情形下,對方有恃無恐,然而,權益被侵害者不必為此懊惱,在無法聯絡網絡用戶時或者網絡用戶根本不予理睬時,受害人可以聯系網絡服務提供者,告知其相關信息,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當信息的傳播。
我國《民法典》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被侵權人完全可以聯系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
同時,被侵權人應采取適當方式告知,并保留證據,《信息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必須滿足相關條件,人民法院才能認定為通知有效,首先,被侵權人需要以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其次,通知應當包括三項內容,其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其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其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商能夠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被侵權人損害進一步擴大自然是皆大歡喜,然而,這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在網絡用戶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都不予配合的情形下,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首先,在管轄法院選擇上,根據《信息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在被告人的選擇上,若是僅由網絡用戶造成損失,應以網絡用戶為被告,若發生法定的情形,被侵權人可選擇起訴網絡用戶,也可選擇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單獨起訴其中一方時,其可以請求追加另一方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再次,在請求內容上,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網絡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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