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可以轉讓。著作權人還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將著作權全部或者部分、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轉讓方式包括了買賣、互易、贈與和遺贈等。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轉讓著作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作品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與地域范圍、轉讓價金、違約責任和其他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內容。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包括了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等多項權利,當事人必須在轉讓合同中明確說明轉讓的權利,轉讓合同中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允許,另一方不得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 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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