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的情形
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對于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知識產權犯罪人,如果根據犯罪情節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現,暫不執行刑罰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
對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減輕處罰情節,認罪悔罪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的,可以適用緩刑。
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犯罪金額特別巨大或者社會影響特別大的。
犯罪對象系食品、藥品、母嬰幼兒專用品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產品的(但經鑒定假冒產品與正品質量相當的除外)。
被數罪并罰的。
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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