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債務清償通常遵循以下原則:
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如果遺產的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超出部分不需要由繼承人承擔。
保留必留份原則:法律規定,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先為這些繼承人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法律規定清償債務。
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原則:在清償債務之后,如果有剩余財產,才能執行遺贈。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不能執行遺贈。
繼承人連帶責任原則:如果遺產是共同繼承的,那么繼承人之間對債務的清償應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繼承人的全體或其中的一人或數人清償債務。
在清償債務時,需要區分被繼承人所負債務的性質。被繼承人個人債務主要包括稅款、合同之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無因管理補償等。此外,還應區分被繼承人債務與繼承費用,后者應從遺產中支付,不屬于被繼承人債務。
繼承人之間的清償順序也需明確。通常,繼承人應先用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來清償債務,不足部分再作為遺產分割。如果遺產主要是實物或不動產,可以先行折價或變現后再清償債務。
在只有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情況下,繼承人應按照各自所得的遺產份額比例清償債務,但仍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剩余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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