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債權債務的繼承的規定
債權可以繼承,債務不能繼承。
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都屬于遺產,均可以被繼承。
標的為財物的債權,可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債權債務關系不會因借貸一方死亡而消滅。債權人死亡后,債權的繼承人可繼承該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相應責任。
對于被繼承人的債務,遺產應優先用于償還債務,如果遺產已被繼承,那么繼承人應當以繼承的遺產清償債務。
遺產債務主要有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稅收法規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營業稅等。
2、被繼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負的債務,如買賣合同中未支付的貨款,借貸合同中未償還的本息等。
3、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受害方所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不當得利而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生前因是無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對管理人所承擔的補償其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如個人合伙或合伙企業的債務中,屬于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又如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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