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保險合同爭議保險糾紛,可采取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
具體的是保險糾紛:
1、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保險糾紛,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2、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3、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保險糾紛;
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保險糾紛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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