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因為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均屬無關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因此,稅收滯納金、各類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稅法規定以外的各類捐贈支出、贊助支出以及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營業外支出”科目列支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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