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辯論終結前
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辯論終結前。這意味著,如果需要追加被告,應當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及時提出申請。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案件的審理不因當事人的遺漏而受到影響。雖然理論上在法院作出最終的判決或裁定前都可提出申請,但實踐中,當庭審結束后或法庭辯論已經結束后再提出的,可能會給法院審理過程以及雙方都增加不必要的成本開支,更難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在最初選擇訴訟方案時,原告一方就要充分審查證據,結合事實分析法律關系,盡可能一次性的列明所有被告,起訴后發現有遺漏的,盡早提出。
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辯論終結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4〕5號)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法律并沒有對追加被告的時間做出規定,實踐中一般實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對于之后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2、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
3、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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