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是指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而有意提供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境證件的管理秩序。本罪犯罪對象是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認定
一、本罪與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供自己偷越國(邊)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認定。兩罪區分的關鍵在于客觀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罪是偽造、變造證件供自己使用。
二、本罪與偽造證件變造證件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于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為是“提供”而非“偽造、變造”,只要行為人向他人提供了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而不論是誰偽造、變造的,均構成本罪;反之,不構成本罪。而偽造、變造證件罪的主要行為是偽造、變造,行為人只有實施了偽造、變造行為才構成犯罪。所以,當行為人只實施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時,則構成偽造、變造證件罪;當行為人既偽造、變造了出入境證件,又把偽造、變造的證件向他人提供時,則前一行為被后一行為吸收,對行為人按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論處,并不兩罪并罰、但量刑時可適當從重。
三、本罪與騙取出境證件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有以下兩點: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是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后罪的對象是出境證件。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證件既有出境證件,也有入境證件,且證件本身并不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而是偽造、變造的;而作為后罪犯罪對象的證件則只是出境證件,且證件本身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2、犯罪行為特征不同。本罪特征是“向他人提供”,至于行為人如何弄到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與定罪無關;而后罪的行為特征是“騙取”,只有行為人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的,才構成犯罪。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量刑標準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立案標準
《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煊律網 · 為您提供定制法律解決方案
煊律網 · 一個可以在線免費法律咨詢的平臺
煊律網 · 一個24H律師咨詢免費平臺
煊律網 · 全國客服熱線:400-9918829
煊律網 · 刑事訴訟經驗豐富,民事訴訟,離婚糾紛,勞動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合同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