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是指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行為。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正常管理活動。測量是從事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和某些科學研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測量工作中,常常需要設置一定的測量標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這些測量標志,就會使有關數據資料失去準確性,影響國家的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有關的科學研究工作。所以,有必要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維護國家對測量標志的正常管理。為此,《刑法》規定了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有重要意義。
本罪侵犯的對象必須是永久性測量標志。所謂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國家和軍隊在全國各地進行測量過程中所設置的永久性標志。包括各種等級的天文點、重力點、水準點、三角點、導線點、海控點、炮控點等,有木質的、鋼質的、銅質的、石質的等。也包括地形測圖的固定標志。近年來設立的人造衛星觀測點,也屬于永久性測量標志。本罪的破壞對象只限于永久性測量標志,這就與一般的毀壞公私財物罪有明顯的不同,也同破壞一般的臨時性的測量標志的行為有明顯的區別,如果行為人所破壞的是為開挖河道、修建道路而臨時埋設的測量標志,就不能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行為。所謂破壞,是指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蓋等。其手段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只要其行為足以使上述永久性測量標志喪失其原有作用的,就應視為破壞,構成犯罪。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長期保護測量標志的通告》的規定精神,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省、市、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或軍區測繪主管部門的證明函件,經保管單位和保管人驗證后,”方可進行。凡違背《通告》的上述精神,非法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也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無論是住在永久性測量標志附近地區的人,還是臨時經過的過路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永久性測量標志而故意加以破壞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因不知是永久性測量標志而過失加以破壞的,就不能視作故意破壞,也就不構成本罪。例如,某乙不知路邊的鋼質覘標為永久性測量標志,而把它拆下拿回家使用,這就屬于過失行為,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這種行為也是錯誤的,應進行批評教育,有的也可予以行政處分,如果原物能夠復原的,可令其恢復原狀。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過失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行為,雖不構成本罪,卻可構成其他犯罪。例如上面提到的某乙竊回的鋼質覘標如果價值很大,就可以構成盜竊罪。因為他竊回路邊樹立的鋼質覘標是出于故意,是明知為他人之物而故意竊回,占為已有。有的也可視情節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本罪的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動機對構成本罪并無影響。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測量標志,是指:
(一)建設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種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全球衛星定位控制點,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等永久性測量標志;
(二)測量中正在使用的臨時性測量標志。所謂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國家和軍隊在全國各地進行測量過程中所設置的永久性標志。包括各種等級的天文點、重力點、水準點、三角點、導線點、海控點、炮控點等,有木質的、鋼質的、銅質的、石質的等。也包括地形測圖的固定標志。
近年來設立的人造衛星觀測點,也屬于永久性測量標志。本罪的破壞對象只限于永久性測量標志,這就與一般的毀壞公私財物罪有明顯的不同,也同破壞一般的臨時性的測量標志的行為有明顯的區別,如果行為人所破壞的是為開挖河道、修建道路而臨時埋設的測量標志,就不能構成本罪。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量刑標準
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立案標準
《公安部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1、采取盜取、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埋等手段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破壞3個以上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嚴重損毀等嚴重后果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法條及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節錄)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本法所稱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衛星定位點的覘標和標石標志,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
第四十二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并委托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四十三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軍隊測繪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四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并保證測量標志的完好。 保管測量標志的人員應當查驗測量標志使用后的完好狀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四)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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