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是指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偽造貨幣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營利目的,否則不構成犯罪。但是本條并未對主觀目的予以規定,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偽造貨幣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成本罪,而不必過于苛求其必須具備什么目的。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而偽造極少量的貨幣的,可視為《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條所稱“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是國家財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本國貨幣管理制度,二是外幣管理制度。
所謂本國貨幣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幣的管理制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具有強制流通力,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國家對貨幣印制和發行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貨幣發行權屬于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是人民幣的唯一印制和發行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印制和發行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通過日常的現金收付和貨幣發行工作,來組織貨幣的投放與回籠,控制貨幣的供應量,調節貨幣的流通規模,使貨幣流通與商品流通相適應,保持貨幣的基本穩定。任何偽造人民幣的行為都會侵犯上述貨幣管理制度。所謂外幣管理制度,是外匯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
外匯管理制度,是指國家對外匯的收、支、存、兌等行為進行監督與控制的制度。根據1997年1月14日修正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國家對外匯實行集中管理、統一經營的方針,禁止外匯自由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同時,公民和單位,可以持有外幣,并可以到指定的銀行根據當日外匯牌價兌換成人民幣。在特定地區或部門,還可以用外幣直接購買商品或支付服務費用。因此外幣在一定意義上同人民幣具有相同的性質,偽造外幣同樣侵害我國的貨幣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的安全。偽造貨幣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國家貨幣的信譽,嚴重危害國計民生,應為法律所不許。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偽造貨幣的行為。
所謂偽造貨幣,是指沒有貨幣制造權的人,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多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對于偽造的貨幣應當注意必須是仿照真人民幣或外幣制造的,與真幣相似的假幣。如果不是仿照真人民幣或外幣制作的,而是構成詐騙罪,不是構成本罪即偽造貨幣罪。偽造的貨幣,主要應在于它與真幣的相似性,而不在于其相同性,即不要求與真幣完全相同,一模一樣。盡管科學技術已非常發達,致使偽造假幣的手段越來越高明,偽造的效果極為逼真、難以辨認,但行為人畢竟是以假幣冒充真幣,因而有的自然不可能達到與真幣完全一致的程度。其相似性則只要求足以蒙蔽、欺騙他人,達到以假幣亂真、可使人信以為真即可。
偽造貨幣,其行為的結果是假幣。假幣根據制造方法的不同,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不同的類型:一是機制膠印、凹印假幣;二是石板、蠟板、木板印假幣,三是謄印假幣;四是復印假幣;五是照相假幣;六是描繪假幣;七是板印假幣;八是復印、制板技術合成假幣;九是仿照硬幣鑄造的假幣;等等。
本罪系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其不要求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于未遂的標準,則應視其偽造的行為是否實施完畢而定。如果行為人仿照某種貨幣進行偽造,實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為,即構成既遂,反之則為未遂。
偽造貨幣罪認定
本罪為行為犯。一般說來,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但這并不是說一定就構成犯罪,這是因為任何違法行為包括偽造貨幣的行為只有達到一定危害程度時才能構成犯罪。
行為人實施偽造貨幣犯罪行為后,通常還會繼續實施其他相關行為,從而觸犯其他罪名,如行為人出售或運輸其偽造行為人使用其偽造的貨幣騙購財物、行為人走私其偽造的貸等,其行為分別又觸犯了出售或運輸偽造的貨幣罪、詐騙罪、走私偽造的貨幣罪。對此應定一罪還是定數罪然后實行數罪并罰呢?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1條第3款之規定,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出售、運輸的貨幣,在這里應是指為偽造者自己所偽造的,即出售或運輸所指向的假幣與偽造的假幣乃是同一宗假幣。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偽造行為與出售或運輸行為才存在著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此時出售或運輸行為乃屬于偽造行為的繼續,是偽造行為的一種后繼行為,這種后繼行為是前行為即偽造貨幣的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因為偽造者要達到其目的,一般要伴隨著運輸或出售的過程,因此,對這種后繼行為,應被主行為即偽造貨幣的行為所吸收,不再有其獨立的意義,定罪只按偽造貨幣罪進行,在量刑上則作為二個從重情節予以考慮。如果偽造貨幣或者運輸或者出售的不是自己偽造的那宗貨幣,此時,運輸、出售假幣的行為與偽造貨幣的行為沒有必然的聯系,從而不存在吸收與被吸收關系,對此,應當分別定罪,再實行并罰。
偽造貨幣罪量刑標準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偽造貨幣罪立案標準
偽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 制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三) 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上述“貨幣”是指流通的以下貨幣:
(一) 人民幣(含普通紀念幣、貴金屬紀念幣)、港元、澳門元、新臺幣;
(二) 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幣。
貴金屬紀念幣的面額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金幣總公司的初始發售價格為準。
偽造貨幣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九條 [偽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 制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三) 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規定中的“貨幣”是指流通的以下貨幣:
(一) 人民幣(含普通紀念幣、貴金屬紀念幣)、港元、澳門元、新臺幣;
(二) 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幣。
貴金屬紀念幣的面額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金幣總公司的初始發售價格為準。
煊律網·為您提供定制法律解決方案
煊律網·一個可以在線免費法律咨詢的平臺
煊律網·一個律師24小時在線的法律平臺
煊律網·全國客服熱線:400-9918829
煊律網·刑事訴訟經驗豐富,民事訴訟,離婚糾紛,勞動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合同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