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偽造信用卡的行為。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錯寫誤填票證內容的,雖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行為人錯寫誤填票證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據詐騙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論處。
(三)客體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金融票證是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的產物,它對于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及時進行商品交易,促進商品流通;及時清結債權債務,節省流通費用以及規范商業信用等具有重要意義。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不僅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更影響了金融票證應有的信譽,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妨害了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
(四)客觀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各種金融票證的行為。客觀上可表現為:偽造、變造本票、支票、匯票;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隨附的單據文件。
所謂偽造金融票證,是指無權制作金融票證的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的名義擅自制作金融票證的行為;
所謂變造金融票證,是擅自對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證上所載內容進行變更的行為。
偽造和變造金融票證的結果都產生“假金融票證”,但偽造是一種完全的造假行為,變造則以真實的金融票證為前提,變造后的金融票證并未完全否定原來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對來說,偽造金融票證的危害性要大于變造金融票證,前者可能給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故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都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是由于過失而誤寫、錯填票證有關內容的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同時行為人雖系有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但其主觀上確實出于自我欣賞、收藏等個人目的,而且客觀上也確實沒有使票證流通的,可視為《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認為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匯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證;后者侵犯的是國家對一般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上述金融票證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庫券、政府債券、股票等。
2、兩者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后者把數額較大作為構成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的要件,前者則否。
3、法定刑輕重不同。前者為重,后者為輕。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
1、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2)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3)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4)偽造信用卡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立案標準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二) 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九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二) 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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