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有價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自然人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相同,亦為國家有關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價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仿照有價證券的圖案、形式、顏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態特征,通過復印、繪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證券的行為,使非有價證券搖身而變成“有價證券”,是從無到有的假。
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使用涂改、挖補、拼湊、剪接、覆蓋等各種方式進行加工,使其主要內容如發行的面額、發行期限或張數等加以改變的行為。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認定
一、區分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本罪主觀方面雖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目的是否實現為標準的。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一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本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實現則沒有影響。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偽造、變造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只要能查明其足以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則就可構成本罪未遂。
二、本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觀方面、客觀行為方式、主體、客體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則是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雖然亦為有價證券,但其屬于公司、企業依法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而后罪的對象則是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其危害性比本罪更大。
三、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沒有此種偽造、變造行為,而是直接將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證用之去騙取財物,則應以詐騙罪定性,而不是構成本罪。如果偽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后又用之騙取錢財的,則屬牽連行為,根據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選擇一重罪定罪科刑。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量刑標準
1、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立案標準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三條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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