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虛假信息,是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發生的情況。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和單位。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虛假信息而為之,并希望這種結果產生。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期貨交易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及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編造并傳播了虛假信息,擾亂了證券交易市場、期貨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的行為。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該罪與非罪的界限著重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從行為人的主觀罪過角度來區分罪與非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主觀故意是其構成的必要條件。如果行為人因工作馬虎,不負責任而提供有關虛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則行為人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論處。
2、從虛假性質的角度來區分罪與非罪。編造并傳播的虛假信息在性質上必須與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相關聯,也即對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具有破壞力。因此,如果行為人所編造并傳播的虛假信息與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無關,不會對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產生不利影響,則行為人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論處。
3、從危害后果的角度來區分罪與非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屬于結果犯,以產生一定的嚴重后果為其具體犯罪基本構成要件。因此,如果行為人編造并傳播的虛假信息沒有或者程度很輕地擾亂證券、期貨市場,未產生嚴重后果的,行為人不構成本罪,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4、正確區分本罪與預測錯誤。證券、期貨市場中的預測特指根據有關資料,依據證券、期貨市場前期變化規律,結合有關不變因素,經過綜合分析,判斷證券、期貨市場尤其是證券、期貨市場價格變化趨勢的行為。證券、期貨市場預測對于每位證券、期貨投資者來說是必要的,同時也是法律允許的。但是,預測作為一種從已知推斷未知的分析活動,要受到一系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預測結果往往與證券、期貨市場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而是存在偏差,甚或正好相反。也就是說,預測錯誤是預測活動中存在的一種正?,F象。但是,預測錯誤一旦發生,就會對證券、期貨市場產生消極和不利的影響。同時,錯誤的預測也就是一種不真實的信息,與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的行為相混淆,區分二者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考慮:(1)從主觀上考察預測是否出于善意。所謂善意,即指預測的目的和動機不是為了欺騙投資者,不是出于不正當目的或其他犯罪意圖。前者是出于善意的,而后者在主觀是出于惡意的,行為人明知虛假信息會擾亂證券、期貨市場仍予以編造和傳播;(2)考察預測是否有合理根據。預測是以有關已知事實為依據來推斷未知的分析活動,而編造虛假信息則是憑空捏造、無中生有,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3)考察預測人的資格,即審查預測人的素質、職業、經歷等,判斷預測人是否具有預測能力和其他應具備的條件;(4)分析預測的方法、途徑是否科學、合理。結合上述幾個方面考察后,預測的錯誤純粹是由于突發事件或主體素質限制等因素的影響而造成的,則顯然就不屬于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的范疇。
二、本罪與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操縱行為極易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相關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投資的決策。從造成的虛假的證券、期貨市場行情來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與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因此,有必要將兩者加以區分。
具體來說,兩者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不同:
(1)引起證券、期貨行情虛假的原因不同,前者主要是通過各種操縱市場行為來制造證券、期貨行情的虛假情形,以吸收其他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從而從中謀利,后者是通過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來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擾亂證券、期貨市場;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在主觀上是有意圖影響證券、期貨價格之故意和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減免損失的目的,后者則不要求主觀上是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3)法定危害后果要求不同,前者屬于情節犯,要求行為人所實施的操縱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程度,后者屬于結果犯,要求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產生嚴重后果。
在實踐中,容易出現一行為觸犯兩罪名的想象競合犯情形,例如,行為人以編造散布謠言、傳播虛假信息等手段來實施操縱市場行為。此時,就要從兩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分析出發,上述行為觸犯兩罪名的,就要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即擇一重罪處罰。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量刑標準
1、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立案標準
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 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 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的;
(五) 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七條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 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 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的;
(五) 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煊律網·為您提供定制法律解決方案
煊律網·一個可以在線免費法律咨詢的平臺
煊律網·一個律師24小時在線的法律平臺
煊律網·全國客服熱線:400-9918829
煊律網·刑事訴訟經驗豐富,民事訴訟,離婚糾紛,勞動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合同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