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宅基地的法律規定
根據提供的信息,以下是宅基地的相關法律規定:
宅基地的性質: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依法依規無償分配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占有使用。
宅基地的申請和使用: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標準、申請、審批、使用、出租、轉讓、退出、收回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的管理原則:宅基地管理堅持依法依規、程序規范、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系。
宅基地的法律責任:未經批準或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為,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宅基地的其他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宅基地的退出機制: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宅基地的審批流程:建房戶需經過一系列審批程序,包括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村組會議討論、公示、國土所現場勘查、鎮領導審核、縣國土資源局審批等多個步驟。
宅基地與土地國立法的聯系: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但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對于宅基地的規定是怎樣的
1、對宅基地的規定如下: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2)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3)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4)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5)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發生宅基地買賣糾紛該如何解決
發生糾紛后,要保持理智,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協商不成的,再尋求其他手段解決。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并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后,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后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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