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買房不算共同財產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讓父母出資
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也就是說,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不過在現實中,也常常會發生子女不愿為父母養老,對父母不負責的情況,因此建議父母在為子女購房時最好也簽訂一份贈與協議。贈與協議的內容上明確表述買房出資是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并不贈與另一方。
也就是說,贈與對象不包括兒媳婦或者女婿,這部分財產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在簽訂了贈與協議或聲明的前提下,即使子女離婚,父母出資的部分也不會被分割,從而保護自身財產權益。
第二種情況:個人出資的情況
一般來說,如果是在婚后買房的,且是個人出資的,那么想要該房屋算個人財產的話,則需要滿足下面這3個條件:
一人以婚前財產出資;房屋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出資人支付了全部房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資人只是支付了首付款的,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但是房屋尚未支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屬于共同共有的。
其它情況
1、婚前訂立財產協議
若夫妻雙方在婚前訂立了財產協議,并經過公證。這樣一來婚后財產就按照該財產協議執行,當一方使用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個人財產買房時,房子就屬于個人財產了。
2、婚后買房協議
根據《婚姻法》中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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