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 收養法2024年新規定
民法典收養孩子的新規
民法典收養孩子的新規是:收養人應當年滿三十周歲,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無孩子或者只有一名孩子,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孩子的疾病,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收養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收養孩子的條件和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孩子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收養人條件:
收養人應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收養人必須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意味著他們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有能力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收養人必須是單身,即沒有配偶或有配偶但與其結婚的其他人不是其直系親屬。
收養人必須在年滿30周歲的情況下才能收養子女。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那么雙方都必須達到這個年齡。
被收養人條件:
被收養人通常應該是未成年人和未婚青年,尤其是16歲以下的少年兒童。
被收養人不應有任何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或生理缺陷。
送養人條件:
送養人(通常是孩子的生父母)必須至少有一名健康的孩子,并且除了被收養的孩子之外,還有其他健康的孩子。
如果送養人是單親,那么必須得到另一方的書面同意。
單親送養是不合法的。
特殊情況下的限制:
對于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情況,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應在40周歲以上。
收養程序:
需要向民政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和文件進行登記。
經過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獲得收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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