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國家的一項寶貴自然資源,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以至政治價值,因此,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予以重點保護。如《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瀕臨滅絕的危險,嚴重侵犯了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為3類: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
到于其捕殺行為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采用何種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具有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方式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具備兩種方式的,也只構成一罪,不能按數罪并罰。
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備“情節嚴重”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只要完成獵取、捕撈、殺害行為之一的,構成既遂。是否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標志。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可能是為了出賣牟利、自食自用、饋贈親友或者出限取樂的目的,都可以構成本罪。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認定
1、本罪與非法狩獵罪的界限
(1)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陸生和水生的野生動物,而后者對象為陸生的一般野生動物。
(2)本罪表現為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獵捕、殺害,而后者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客體為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活動,而后者的客體是國家對一般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管理的活動。
2、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界限
(1)本罪的行為方式為非法獵捕、殺害,而后者的行為方式則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
(2)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后者除此之外,還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制品。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 規定(一)》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 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 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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