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中,取保候審的期限是有明確規定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具體來說,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時,期限一般為十二個月。而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涉及復雜的經濟犯罪等,需要延長取保候審期限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但總期限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對于已經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決定是否延長取保候審的期限。但是,法院對被告人的取保候審期限總共也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如果超過了這些期限,而案件還沒有結案,那么被告人有權申請撤銷取保候審。但具體情況可能會因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如果取保候審期滿后,案件尚未偵查完畢或者尚未審理終結,那么案件將繼續進行,取保候審的狀態也將繼續。在取保候審期間,偵查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那么可以重新實行逮捕。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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