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擔保人的風險和責任如下:
行政責任:被保證人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罰款的金額在一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
刑事責任:如果被保證人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其逃匿或者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如果被保證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那么保證人還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此外,取保候審擔保人還需要承擔監督被保證人的責任,要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取保候審的各項規定,并對其企圖或已經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取保候審擔保人的風險和責任
取保候審擔保人在人身自由方面會受到一定的限制。當被保證人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時的行為時,需要承擔及時報告的責任,如果未履行責任保證責任,還會有被處以罰款的風險;如果與被保證人串通、幫助逃匿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被保證人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則保證人還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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