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過失致人重傷罪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
過失致人重傷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身體權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其客體為身體即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及毛發、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構成肢體不可分離的一總分,亦應屬于身體,但可以自由裝卸的則不屬于身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伴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
其一,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此事賠償責任。這也是本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別之一,對重傷的認定,應當依照《刑法》第95條的規定,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比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它標準》,由法醫正確地加以鑒定。過失重傷罪的鑒定依據、鑒定程序、審查原則和認定標準同故意傷害罪中對重傷的鑒定是相同的。
其二、構成過失重傷罪,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并不是由該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后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
過失重傷罪的本質特征在于:行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如果事實證明行為人對白己行為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并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
過失致人重傷罪認定
1、過失致人重傷與意外事件致人重傷的區別
關鍵在于行為人對他人重傷的結果是否能夠預見、應否預見。這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行為當時的情況來考察。
2、本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有人往往將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為過失傷害致死,尤其是對于因過失當場致人重傷,但由于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認定為“過失重傷(致死)罪”。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僅于法無據,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構成原理。“過失傷害致人死亡”,實質上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無非是在這種案件中,行為人對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都是存在過失。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于過失行為最終引起的結果是重傷還是死亡。是重傷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3、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如果行為人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導致了他人重傷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不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對行為人定性。
過失致人重傷罪量刑標準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重傷罪立案標準
致他人受到傷害而且是重傷害,是過失,而非故意;
有受重傷害的事實,且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
過失致人重傷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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