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離婚時需要攜帶的證件有:
1、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結婚證等重要證件、本人免冠照片,以及雙方簽訂的自愿離婚的離婚協議書等書面材料;到當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2、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當事人雙方填寫一份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簽名;
3、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一份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相關工作人員審核無誤后,予以離婚,并登記備案,當事人完成相關手續后,等待離婚證發放。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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