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我們可以提供哪些證據,任何合法符合證據類型且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會采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法律分析:起訴離婚搜集什么證據更加有利,取決于當事人想要達到什么樣的目的。如果是因為對方堅持不同意離婚,應當搜集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更有利。如果是因為想要在分割共同財產時能多分財產,則應當搜集對方惡意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才更為有利。搜集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的,應著重搜集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1、對方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即構成重婚。
2、對方是否有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即和其他異性共同持續生活超過3個月。
3、對方是否有曾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
4、對方曾經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證據。
5、雙方是否已經分居超過半年的證據等等。
如果對方有以上第1項至第4項行為并有證據證明的,除了可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使得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一定的損害賠償。如果是搜集對方惡意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應著重搜集對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有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當事人財產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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