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可以上訴,如果是調解不能離婚的,不能上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九條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三、《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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