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包括哪幾類
一、計算機軟件訴訟包括哪幾類
1、計算機軟件權屬糾紛訴訟,是指因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歸誰享有而發生爭議的糾紛。在審判實踐中,此類訴訟又分為以下六種:
(1)職務或非職務軟件作品權屬訴訟;
(2)委托創作軟件作品權屬訴訟;
(3)合作創作軟件作品權屬訴訟;
(4)因改進計算機軟件而產生的權屬訴訟;
(5)以軟件著作權投資、入股或許可轉讓等合同行為中產生的權屬訴訟;
(6)其它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如因繼承而產生的軟件權屬訴訟等。
2、計算機軟件合同糾紛訴訟
計算機軟件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或調解達成協議之后一方反悔的,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事后訂有書面仲裁協議,經仲裁裁決后一方不履行而另一方申請法院執行,法院認定仲裁裁決違法而不予執行的,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計算機軟件權屬糾紛訴訟
3、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訴訟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了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八種侵權行為。依照著作權法和本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都屬于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訴訟。
二、計算機軟件的司法保護
著作權法是目前世界各國針對計算機軟件采用的最普遍的司法保護模式。我國也是將計算機軟件納入著作權法中加以保護。
1、軟件著作權的取得。對于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者來說,只要軟件一經開發完成就會自動取得著作權(即版權),而不論其是否發表,也不論是否辦理了登記?!队嬎銠C軟件保護條例》第7條規定:“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可見登記并不是強制性的,也不是軟件著作權取得的必備條件,更不是軟件獲得司法或行政救濟的前提,而僅僅是一種權利的初步證明。所以,登記不是取得軟件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2、軟件的保護范圍。著作權法主要針對計算機軟件的“作品性”進行保護,并不保護軟件的思想以及其“功能性”。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等都不屬軟件保護范圍,且對軟件的保護僅限于“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具有創造性的軟件。
3、軟件著作權的內容。概括起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內容可以劃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類:
(1)人身權,是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基于自己的軟件作品而享有的并與該作品有關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專有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人身的,并與人身不可分離、不能放棄或轉讓,并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根據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軟件著作權的人身權主要有發表權、署名權和修改權:
發表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的決定是否將其作品發表以及如何發表的權利。所謂發表是指將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公之于眾。根據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單位開發的計算機軟件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并且不限制在何地發表。
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它不受時間的限制,也不因權利人的死亡或者消失而消滅。署名權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a)有權在自己開發的軟件上署名;b)決定署名的方式;c)禁止他人在自己的軟件作品上署名。
修改權,就是軟件開發者自行或授權他人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等修改的權利。修改是創作的延續,其本身也是一種創作,無論作品是否發表,著作權人都享有修改權。
(2)財產權,是指軟件開發者對其軟件作品進行支配、利用和處分的權利,軟件著作權所有人所享有的財產權可以分為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軟件使用權是指權利人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以復制、發行、出租、信息網絡傳播以及翻譯等方式使用軟件的權利。使用權是軟件財產權的核心,更是權利人通過使用許可、轉讓來獲得報酬的基礎。使用權一般由開發者享有,其他人也可以通過繼承、受讓而取得使用權。獲得報酬權是指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軟件或者轉讓軟件,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軟件著作權中財產權只有通過許可他人使用或者轉讓的方式才能最終實現,獲得報酬以實現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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