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賠償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賠償標準主要依據《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是賠償標準的詳細介紹:
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如果實際損失難以計算,則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如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對于僅展示但無實際銷售、無實際制造的行為,著作權侵權賠償一般在500~1500元之間。對于有實際銷售的行為,著作權侵權賠償一般在1500~8000元之間。對于有實際制造的行為,著作權侵權賠償一般在10000~30000元之間。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賠償的范圍
(一)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2.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4.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二)承擔綜合法律責任的侵權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2.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3.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4.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5.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三)軟件復制品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軟件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件復制品的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2.用戶的權利。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3.相似的開發。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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