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過失損毀文物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是指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過失損毀文物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珍貴文物的管理秩序。對象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及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具體可參見故意損毀文物罪的釋解,這里不再贅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所謂損毀,在這里是指由自己的過失行為如失火、過失引起爆炸、過失污損、過失摔破等致使珍貴文物損壞和毀滅。所謂造成嚴重后果、則是指造成國家特別珍貴的文物損毀或者損毀珍貴文物數量較多以及國家重點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損毀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數量較大的等情況。雖有過失損毀的行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屬嚴重,則仍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毀珍貴文物,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毀珍貴文物,但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珍貴文物損毀,并造成嚴重后果。行為人如果出于故意,則不構成本罪應是故意損毀文物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認定
故意損毀文物罪和過失損毀文物罪的區別主要有兩點:
一是主觀狀態不同,故意損毀文物罪屬于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毀文物,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毀的結果發生的;過失損毀文物罪屬于過失犯罪,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損毀文物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損毀結果的行為。如在進行基建工程時,沒有在施工前進行必要的調查與勘探,在施工中造成古文化遺址或古墓葬及珍貴文物的破壞等。
二是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而構成過失損毀文物罪則要求造成嚴重后果。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指被損毀的珍貴文物數量較大,或者損毀非常重要的保護文物,使其無法恢復原狀,給國家文物財產造成無法彌補的嚴重損失的情形。過失損毀文物,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的量刑標準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毀文物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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