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倒賣文物罪
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倒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的一系列有關文物保護的法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組織收藏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對于那些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勢必影響國家對于文物的管理,損害我國文化行政部門的聲譽,擾亂文物市場和正常的文物收購秩序,因此、本法將倒賣文物規定為犯罪予以懲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出售、購買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行為人倒賣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如果倒賣的不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要求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要素。根據司法實踐,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倒賣三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非法經營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節。而倒賣二級文物的、倒賣一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或者倒賣稀世國寶的等等,則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構成本罪,還必須同時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構成本罪。對于那些確實既無牟利目的,也無行使目的,而純粹因為個人興趣的,不以犯罪論處。此外,對于不知是禁止買賣的文物而買賣的,也不以犯罪論處。
倒賣文物罪認定標準
1、構成本罪的關鍵是,行為人須有倒賣文物的行為。
此處,須注意兩點:
其一,須有倒賣文物的行為。所謂倒賣文物,是指違反國家文物管理法規,倒手買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
具體表現:
(1)無權經營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擅自收購或者銷售文物;
(2)經國家批準的文物經營單位,超越經營范圍,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
其二,倒賣的對象限于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即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不允許個人和未經批準的單位非法經營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級珍貴文物與禁止經營的一般文物。倒賣不屬于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不構成本罪。
2、倒賣文物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倒賣珍貴文物的;倒賣文物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倒賣文物數量較大或者次數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難以返回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
3、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其中單位既可以是無文物經營權的,也可以是有文物經營權的。主觀方面須具有牟利的目的。至于行為人實際上牟利與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在我國的內海、領海倒賣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屬于本罪與走私文物罪的法條競合,應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
5、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倒賣給外國人,屬于本罪與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法條競合,一般應定非法向外國人出售、一贈送珍貴文物罪,但情節特別嚴重的,應以倒賣文物罪定罪處罰。
倒賣文物罪的量刑標準
1、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倒賣文物罪立案標準
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倒賣三級文物的;
(二)交易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二)倒賣三級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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