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為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而有意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珍貴文物。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是指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各項珍貴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珍貴文物具體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藝術品、工藝美術美術家的作品等;1994年以后,我國已故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都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鑒定。文物出境鑒定,是對申報出境的文物,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及國家規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查驗,決定其是否能出境。對于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或者由國家予以征購,或者由私人收藏,私人也可以將收藏的珍貴文物捐獻國家,但不能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這將造成珍貴文物的流失,對于國家的文物發展是是不可彌補的損失,也嚴重侵犯了我國的文物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這里的私自,是指未經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出售,是指有償地轉讓。贈給,是指無償地轉讓。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私人收藏的珍貴文物可以出售給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購單位,也可以捐贈給國家,但不能賣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更不能出售或贈送給外國人。國有圖書館、博物館和其他單位的文物藏品,屬于國家所有,禁止經營管理單位出賣,包括出賣給外國人,更不用說贈送給外國人。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部門從廢舊物資中揀選出的文物,除供銀行研究所必需的歷史貨幣可以由銀行留用外,其余的應當移交給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重要文物,應當移交給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不能擅自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上述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出售或贈送給外國人,均構成本罪。下列文物出境應當經過審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類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獻資料和圖書資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與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有關的實物;
(四)1949年以后的與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關的代表性實物;
(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產活動、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實物;
(六)國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類化石,以及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認定標準
一、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與走私文物罪的界限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是違反文物保護法規私自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的行為,而走私文物罪是違反海關法規和文物保護法規,非法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文物(主要是珍貴文物)出境的行為。二者在犯罪主體、犯罪對象方面是相同的,即主體都是所有或占有珍貴文物的單位和個人,犯罪對象都是珍貴文物。
二者區別:
首先,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文物限制處置管制制度,而走私文物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又侵犯了國家對珍貴文物的出口管制制度,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
其次,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上是私自出售、贈送珍貴文物,而走私珍貴文物罪的表現是私自攜帶、郵寄珍貴文物出境。在認定兩罪時要注意,如果行為人先將珍貴文物偷運、攜帶、郵寄出境,然后在境外或贈送給外國人,應認為行為人構成走私珍貴文物罪,而不構成本罪。
二、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和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界限
從行為看,前后兩罪很相似,但兩罪性質不同。
第一,非法出售、贈送文物的對象不同。前罪非法出售、贈送文物的對象僅限于外國人,而后罪中的出售、贈送文物的對象不限于外國人,為非國有單位或個人。
第二,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的性質不同。在本罪中,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既可以是單位收藏的,也可以是個人收藏的,其中單位收藏的,既可以是國有單位收藏的,也可以是非國有單位收藏的,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收藏,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都僅限于珍貴文物,而在后罪中,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并為國有單位所收藏的文物,它既可以是珍貴文物,也可以是一般文物。
第三,犯罪主體不同。前罪是一種不純正的單位犯罪,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單獨成為本罪的主體,對單位而言,本罪對單位的所有制性質沒有限制,本罪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國有單位,也可以是非國有單位。后罪是一種純正的單位犯罪,自然人不能單獨構成犯罪,其犯罪主體僅限于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及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于兩罪存在一定的交叉關系,當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收藏的珍貴文物非法出售或者私贈給外國人時,認定兩罪有一定難度。當此情形,行為人同時觸犯前后兩個罪名。這種情況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法條競合關系,不實行數罪并罰。根據法條競合的法律適用原則,應以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定罪量刑。
三、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的界限
兩罪在犯罪對象、犯罪客觀方面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如二者都侵犯了珍貴文物,二者客觀上都表現為售賣行為等,但二者存在明顯區別。
第一、犯罪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處置管理制度,而后罪侵犯的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流通管制制度。
第二、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不是對合犯罪,只是我國公民或單位的非法出賣珍貴文物的行為構成犯罪,而購買珍貴文物的外國人并不構成犯罪。而倒賣文物罪是對合犯罪,即買賣珍貴文物的雙方都可能構成該罪。
第三、珍貴文物的受買人不同。前罪的受買人是外國人,而倒賣文物罪的受買人可以是本國人,可以是外國人。
第四、犯罪主體不同。倒賣文物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
第五、犯罪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前罪是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后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第六、犯罪對象不同。如果行為人倒賣珍貴文物給外國人,則觸犯前后兩罪,但屬于想象競合關系,應按重罪即倒賣文物罪從重處罰。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量刑標準
1、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應當立案追訴。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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