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法規定記過的期間為多少個月
政務處分法規定記過的期限為十二個月。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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