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房產中介的規定有哪些?
中介人委托委托后,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承擔如實報告的義務。
在產生房產中介糾紛的時候,根據不同類型的房屋租賃、買賣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渠道和投訴部門,主要有如下:
1、房產中介無照經營、發布虛假房源信息的,那你可向工商部門反映
2、中介違法違規亂收費的,那你就向物價部門反映
3、中介沒有無房地產經紀服務備案證、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取或騙貸住房公積金、規避限貸的、簽訂“陰陽合同”規避稅費的,那你可向房管部門反映
4、因一方違約所簽合同無法推進時,三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承擔如實報告的義務。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要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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