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性病罪
隸屬于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什么是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
傳播性病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治安治理秩序。賣淫、嫖娼是國家法律嚴肅禁止的行為。行為人為了賺取錢財,滿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為了報復社會,置國家法律于不顧,仍舊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仍舊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其行為將直接傳播性病,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性病患者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為。賣淫、嫖娼是相對應的行為,賣淫是指以營利為動機,與不特定的異性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嫖娼則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者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
即性病患者與他人從事性交以外的淫亂活動時,也輕易將性病傳染給對方。因此,其他淫亂活動與以性交為內容的賣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既然刑法規定性病患者賣淫、嫖娼罪的意圖之一是防止性病的傳播,就應禁止這種行為,否則不利于實現刑事立法的意圖。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至于實際上是否已造成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然,假如行為人的賣淫嫖娼行為確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別主體,即已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出于某種動機或為達到某種目的,仍然向他人賣淫或嫖娼。行為人的“明知”可以是確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種嚴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種嚴重性病。
假如行為人未被確診為患有嚴重性病,但根據其知識、閱歷能證實其明知可能患有嚴重性病的,也應視為“明知”。至于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危害結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態度,不影響本罪成立。
“明知”的標準:
(1)有證據證明曾到醫療機構就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2)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則不認為構成犯罪。
如何認定傳播性病罪
一、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體不同。傳播性病罪侵害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社會治安治理秩序和他人身體健康,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只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2、行為表現不同。傳播性病罪必須采取賣淫、嫖娼的行為形式。故意傷害罪則一般采取暴力等行為形式和特定情況下的不作為形式。
3、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傳播性病罪的故意內容,有的是為了賺取錢財,有的是為了滿足淫欲,有的也可能是以賣淫、嫖娼傳播性病方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則只是意圖給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傷害。
二、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司法實踐中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區分:
1、行為人是否患有嚴重性病。國際公認的性傳播疾病有二十多種,我國衛生部門提供的材料中認定為性病的有十多種。其中屬于嚴重性病的性病有梅毒、淋病等。賣淫、嫖娼者只有患有嚴重性病,才有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屬于嚴重性病,也不能構成傳播性病罪。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將自己的肉體提供給他人淫樂以換取錢財,或交付錢財換取他人肉體供自己淫亂的行為,則有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如果行為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奸、戀愛等非法性關系中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由于客觀上不存在賣淫、嫖娼行為,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3、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如果行為人不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即使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也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4、行為人是否自愿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行為人雖患有嚴重性病,也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但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強迫的,由于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也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的量刑標準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傳播性病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審查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80條的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應予立案追訴。
1、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的“明知”:
(一)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就醫或者檢查,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二)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三)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行為人是“明知”的。
傳播性病行為是否實際造成他人患上嚴重性病的后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所稱的“嚴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認定為“嚴重性病”,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規定實行性病監測的性病范圍內,依照其危害、特點與梅毒、淋病相當的原則,從嚴掌握。
2、第十二條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
第十三條 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應當依法判處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對犯組織、強迫賣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沒收財產。
傳播性病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根據《決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
(一)本罪屬特殊主體,即已滿十六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 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必須實施了賣淫、嫖娼的行為。至于實際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通過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將性病傳播給他人的,不構成本罪。
(三)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明曾到醫院就醫,被診斷為患有嚴懲性病的;
2、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3、通過其他能夠證明被告人是“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