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強迫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強迫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他人”,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和男性。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關于用何種方法強迫他人賣淫,法律上沒有限制,實踐中主要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如采用對他人毆打、虐待、捆綁或以實施殺害、傷害、揭發(fā)隱私、斷絕生活來源相威脅,或利用他人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采用挾持的方法迫使他人賣淫。如果僅僅是采用物質引誘、暗示、鼓動他人賣淫,沒有違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法律上沒有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強迫他人賣淫就可構成本罪。
如何認定強迫賣淫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松管理的行為,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犯罪集團界限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組織者與被組織者合在一起,通常組成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團體,這一點與犯罪集團比較相似,但兩者有本質的區(qū)別:
(1)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個情節(jié);組織賣淫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節(jié);
(2)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只有組織者、協(xié)助組織者構成犯罪,被組織者不構成犯罪,而犯罪集團的成員,無論是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只是實施共同犯罪的行為,都構成犯罪;
(3)犯罪集團一般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并長期或多次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活動。而組織賣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及犯罪活動的時間、次數(shù)為構成要件。
強迫賣淫罪的量刑標準
1、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上述規(guī)定從重處罰。
3、犯本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強迫賣淫罪的立案標準
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強迫賣淫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于問題的解答》
《決定》第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強奸后迫使賣淫”,是指強奸行為與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有聯(lián)系,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法定從重情節(jié)。因此,只定強迫他人賣淫罪即可。如果強奸行為與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之間沒有聯(lián)系,則應當分別定罪,實行并罰。
《決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決定》第二條規(guī)定的強迫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指《決定》第二條所列四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在具體執(zhí)行中,不應在這四項情形之外擴大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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