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引誘幼女賣淫罪
引誘幼女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行為。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幼女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破壞社會風尚,而且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嚴重摧殘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所謂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或其他物質或非物質性利益作誘餌,或者采取灌輸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誘惑、勸導、慫恿幼女從事賣淫活動。所謂賣淫,是指為謀利,與不特定的他人進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為。行為人段系引誘幼女向他人賣淫,才能構成本罪,若是引誘幼女與自己發(fā)生性關系,則應依具體案情以強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論處。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僅限于引誘,若是組織、強迫、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則應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幼女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fā)生。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如何認定引誘幼女賣淫罪
引誘賣淫罪與引誘幼女賣淫罪的區(qū)別:
1、犯罪對象不同:
(1)引誘賣淫罪是指引誘18周歲以上的成年婦女賣淫。
(2)引誘幼女賣淫罪是指引誘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賣淫。
2、量刑處罰不同:
(1)《刑法》規(guī)定,犯引誘賣淫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刑法》規(guī)定,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量刑標準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的通知
第七十九條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強迫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第七條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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