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問題賠償數額如下:
1、產品質量消費者獲得三倍賠償,最高可以得十倍賠償。
2、根據規定,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產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4、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產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5、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產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6、經營者提供產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產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7、經營者明知產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產品質量問題的處理方法如下: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產品質量不符合以下要求的都是不合格,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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