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副產品質量問題的賠償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具體來說:
消費者在購買到發霉變質的食品時,可以向商家要求十倍的賠償。
除了賠償損失外,消費者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如果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人民幣,按照一千元進行賠償。
但是,如果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則不適用這一賠償標準。
此外,如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受到損害,可以向經營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生產經營者應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如果責任在生產者,經營者在賠償后可以向生產者追償;如果責任在經營者,生產者在賠償后可以向經營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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