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放在押人員罪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
私放在押人員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勞改隊、監獄等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凡經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說,都是因他們實施了或可能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需要受到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私自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勞改隊、監獄工作的管教人員和看守人員,以及執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萬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將其非法釋放,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由于貪贓受賄,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親私情等,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如何認定私放在押人員罪
(一)區分私放在押人員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監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嚴、管理松懈而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或者由于工作粗枝大葉、疏忽大意而錯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這種情況一般屬于職務上的過錯,不構成犯罪,們是如果情節嚴重的,也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二)區分私放在押人員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經脫離了監管人或押解人監管的為既遂。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目的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擺脫司法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既遂與否,應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脫了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為標準。
如果是在監獄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侍人、罪犯,雖已逃出監房,但在監獄的看管范圍內被抓獲的,屬于未遂;或者雖已逃出獄外,但被及時發覺,當場抓獲的,亦屬未遂。
如果已逃離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范圍,應屬既遂,在押解途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被私放后、如果當場被其他人員發現,立即被追捕歸案的,則應視為未遂;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如果當場逃離,擺脫了其他押解人員們控制,即屬既遂;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逃出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范圍以后,經過司法機關偵查、通緝追捕歸案的,仍應視為既遂。
私放在押人員罪如何判刑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私放在押人員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3)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風報信、提供條件,幫助其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為。
私放在押人員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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