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是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每個公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它是一項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衛和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國家機密的行為,都會給國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嚴重危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一般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該罪。因為通常情況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掌握、了解國家秘密。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構成該罪,但性質上不屬于瀆職罪。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該罪。其犯罪動機則是多種多樣,如為了顯示自己消息靈通而加以炫耀;為了貪圖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貪戀女色或礙于情面而泄露;被威脅利誘而提供等。
如何認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該罪,不僅要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于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泄露行為亦不可能以該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泄露的次數、時間、后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現、態度等全方面地進行分析,綜合地加以判斷。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條規定,對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國家秘密又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四)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等。
二、區分該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屬于瀆職罪的范疇;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利益,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范疇。
(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秘密;而后者的對象除了國家秘密以外,還包括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報。
(三)客觀表現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將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國家秘密泄露給他人的行為,其行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國家秘密;而后者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其法定行為方式是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四)構成犯罪情節輕重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國家秘密的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后者則在構成犯罪上沒有情節的要求。
(五)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后者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刑標準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依照以上規定酌情處罰。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將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行為等;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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